经审理查明:2000年至2015年,被告人周来振利用担任财政部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司副司长、企业司副司长、中国民用航空局财务司司长、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,或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,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、人事安排、学生入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直接或者通过他人索取、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33.7922万元。
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周来振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,且有索贿情节,依法应从重处罚。鉴于周来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,认罪、悔罪,积极退赃,赃款赃物已全部扣押、冻结在案,具有法定、酌定从轻处罚情节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撰文编辑:苏珊